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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潜规则"、车主"占便宜"、修理厂甘做"恶人",事故车维修陷入恶性循环?

2025/7/14 13:50:07 车内韩车 原创

车险业务的所有相关主体个个都是怨声载道,投保人、保险公司、修理厂好像没有任何一方是利益的获得者,哪里出了问题?

保险公司

最近一段时间,围绕事故车维修的话题不断,央视连篇累牍爆车险黑幕,维修行业协会率会员直赴保险公司维权,网红汽修店直播揭露事故维修亏不起,车主联络媒体揭示定损维修理赔每个清单都不一样。

作为被指责方的保险公司却也在同时喊冤抱屈财报显示车险年净利润率不超过2%,其中新能源车险业务更是不分承保的公司大小,不分统计的周期时段,全部亏损。

总之,车险业务的所有相关主体个个都是怨声载道,投保人、保险公司、修理厂好像没有任何一方是利益的获得者,着实令人费解。

种种乱象,群情激昂,但是却都像是一群无头的苍蝇一样,只是沉溺于捉住一个个具体的事例大加挞伐,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一哄而起,一哄而散,一事无成。

究根结底,正是车主投保人为这种种乱象和潜规则的盛行提供了滋生的温床或者说人性的弱点被“市场之手”锻造出了“邪恶利刃”,砍向了所有的市场主体。

01、责任太大,利润太低,保司让修理厂当“恶人”

事故车出险后,到底应该怎么办《机动车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列出部分条款的部分原文,完整文件可自行上网搜索。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关于保险金额,第十三条载明: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紧接着关于赔偿处理,第十五条载明:

“因保险事故被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四章通用条款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载明:

“发生事故保险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简单总结就是车险正常处置的程序是:“及时报案→现场查勘→共同定损→车辆维修→材料提交→审核赔付”。

大家注意,这里面规范的始终只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和双方应当遵守的标准,修理厂最多只是作为“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进行评估

老实说,这一套程序走下来,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对汽车专业知识和维修经验的要求也是非常的高,特别是在汽车大面积普及以后,普通车主根本不可能具备这样的汽车专业知识和维修经验。

于是,车主出于自我利益保护的心理,但凡是事故维修,只要损坏了就必须更换,更换的必须是原厂件,而且必须是新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因为在中国,车险实行的是有责赔付,再加上一个不计免赔险,理论上,只要险种买齐,绝大多数投保标底金额内的赔付,保险公司都包圆了,至少在修车方面是这样,也就是不需要投保人另外再掏自己的钱。

作为事故车维修中掏钱的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它是被归类于金融机构的,可不是什么慈善机构,他们也是追求利润的。

比如最近这次费改,把预期赔付率从65%提高到75%,就是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把收到的车险保费中的75%赔出去,剩下的25%用以支付经营中的一切费用,如果有剩余,才能作为利润收入囊中,所以才有了保险公司目前都在强调的降本增效。

一边是强制要求“多赔”,一边又增加了新能源车险这个“利润窟窿”,亏损如同明牌一般等待着最后的官宣。除了争取更多的保费收入,最好是在支出端减少赔付和停止返佣这些外部支出方面想办法,总不能直接刀刃向内降薪裁员、削减福利吧。

但是靠说服投保人接受“能修的不换、非换不可的换拆车件或再造件、实在是要换新的那就换品牌件”这样的维修逻辑,几乎百分百会被怼甚至被骂。

保险公司显然不愿意面对这样的局面,那么谁适合面对呢?修理厂

02、修理厂被保司“潜规则”套牢

修理厂作为承修单位,就如同风箱里的老鼠,因为车主只要“质量”,不谈维修价格

保险公司只要低价就好,不谈这个价格能买来什么质量的配件。把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要求进行“辩证统一”,这条路让修理厂走起来比蜀道都难。

其实保险公司非常清楚他们给出的赔偿金额能买到什么样的配件,但是通过最近这三十年的运营,他们已经练就了一套乾坤大挪移的本事,让修理厂不得不按照他们设计的比蜀道都难的道路走下去。

首先是为了“减轻”投保人的负担,“建议”投保人与修理厂签订《保险理赔授权书》,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定关系转换为投保人与修理厂之间的法定关系,将投保人的事故维修要求“卸”给修理厂,一切的解释和维修的质量,那都是修理厂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修理厂不是傻子,凭什么要替保险公司“背锅”呢?

然后就诞生了“资源换资源”的潜规则,并越来越玩出花来。比如修理厂差保险公司资源的,赔付时配件会打更低的折扣,然后将事故车再细分出推修与送修,进一步抬升事故车维修资源的价值,为更深的潜潜规则——“买保费”做铺垫,从而一步一步将修理厂套牢

只不过这样一来的结果就是车主的事故车越修越水,修理厂钱没挣到还臭名远扬,保险公司机关算尽依然入不敷出。

03、事故车维修困局怎么破?

作为车主,车出了事故以后,想一分钱不花就达到“以旧换新”甚至趁机实现“增值”的目的,那就不要幻想事故车能修出一个好的质量结果,因为这样无异于“逼着”修理厂伙同保险公司骗你,毕竟羊毛不会出在牛身上。

如果优先考虑的是维修质量,那么就要躬身入局,让质量信誉好的修理厂作为自己的参谋来共同面对保险公司。

不要怕麻烦,对定损单、结算单和赔付清单一定要亲自核对,确保这三单一致。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大撒把的签一个《保险理赔授权书》,将维护自身利益的希望两眼一抹黑的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

作为事故车维修的主导方,保险公司破局的途径会更多,即使在不改动现有的一切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是有可能的。

比如,新保的车辆,投保时是按照购置价计算的保费,那么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维修时按照原厂新件的价格进行定损赔付,合情合理。但是次年开始,投保的车价是按照《机动车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进行折旧后计价的

整车折价了,是否意味着组成这台车的所有零部件也进行了对应的折价呢?不然整车的价格是怎么折下来的?

一辆十年车龄的车与一辆新车都撞坏了前大灯,需要更换,这时候这两辆车保险公司非要都依然按照原厂新件的价格去赔付,是不是有点自己给自己挖坑呢?

保险公司其实只需要按照对应的折旧比例对因事故损坏的零部件进行定损(理论赔付上限)并结合维修实际进行赔付(低于上限按规定程序赔付),就已经尽到了“照价赔偿”的义务

车主按照这个定损金额可以有多种选择,比如补齐差价换原厂新件、按照定损金额更换品牌新件、按照定损金额更换尽量新的拆车件、按照定损金额更换有质量保证的再造件,或者如果可能的话就让修理厂依托原件修复。

如果保险公司对配件价格实行与整车相同的折旧赔付,修理厂也不必再在拆车件、副厂件、原厂件、品牌件、再造件之间徘徊了,不必昧着良心拍胸脯对车主说“这就是原厂件”了,也方便跟车主说明不同的价格对应的不同配件和不同的质量后果,并且这还为报废车辆拆解和拆车件再销售、汽车配件再制造等行业,从源头理顺了市场关系,能够名正言顺的摆上货架销售了

当然,这些配件的真实信息如:原始来源登记、信息查询途径、检测技术、质量标准等配套管理手段也需要跟上,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

修理厂也可以因此把精力更多的放在维修工艺和配件质量的管理上,而不是先与车主签一个《保险理赔授权书》,把一切责任都揽下来,再转头找保险公司去“换资源”甚至“买资源”,还要去签订那个耍宝般的5年质量保证期的补充协议,活生生地将自己至于兜底一切责任的境地。

事故车维修牵涉面广,涉事主体间的利益纠葛纷繁复杂,本文例举的配件定损折扣也只是一个寻求破局的设想,还需要更多的案例和数据支撑和验证。

央视曝光也好,专业媒体发声也罢,都是希望涉事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平衡,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群策群力,让事故车维修能够更纯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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