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1 11:04:29acqiche维修保养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又双叒叕传出出台消息了。这次的时间表是今年2月底。那么,新老《办法》之间,到底有哪些“最不同”?新《办法》中,又有哪些值得关注?
从2016年1月公示至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便牵动着从业者的心弦。而在此之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自2005年实施后,业内质疑声就从未停歇过。
2007年以来,商务部多次向行业人士征集老《办法》的修订意见。与此同时,我国汽车流通行业发生巨变,老《办法》与行业不相适应的问题、矛盾渐增,也趋于复杂。
如今,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94亿辆,汽车业正逐步走向成熟。在此大背景下,我国汽车流通业亟待形成以品牌授权体系为主,多种销售渠道并行发展的局面,尤其是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应用、电商平台的兴起以及农村市场购买力的增加,销售服务渠道应更趋多元。
为此,新《办法》中增加了不少限制供应商行为的内容,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厂商关系。
时代巨轮滚滚向前,不能否定老《办法》在施行初期对行业、市场所起的规范作用,但顺应时代发展,兼顾市场各方利益,成为当前汽车经销服务业对新《办法》的最大诉求。
在可期的未来,新《办法》的出台或将进一步影响汽车流通业的生态系统。但不容忽视的是,新《办法》只是行业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推动其落地还需政府部门依政而行和市场主体自律经营。
1、老问题与新思路
从新老《办法》对比中不难看出,政策变化的背后,体现的是两个不同时期流通行业在广度、深度、容量等方面的不同格局,是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必然。
2、供应商、(总)经销商、汽车定义有变
市场主体定义的改变反映出市场角色关系的变化。经销商不再仅指品牌授权经销商,而是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如车企直接向消费者卖车,扮演的是经销商的角色。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认为,新《办法》打破了进口车总经销商备案制,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商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可直接从海外进口车辆。
3、取消授权备案制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海峰分析称,由于老《办法》对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采用备案制,需要审批,新《办法》取消审批是把汽车商品作为一般的流通性商品对待。
由于单一的授权销售模式流通效率不高,因此新政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同时存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强调,新《办法》并不是取消授权模式,而是取消厂家授权体系下的4S店体系这一单一授权模式,同时鼓励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多种非授权销售模式的出现,未来渠道将进一步多元化。
4、限定授权合同签订及解除条件
朱孔源认为,对授权期限的签订和解除加以限制,制约厂家利用年末续约来威胁经销商的行为。
郎学红认为,实际市场活动中,由于经销商建店成本较高,投资回报期较长,很容易出现授权期不到,供应商单方面解除授权合同的情况,且不负责回购,新《办法》维护了经销商的实际利益。
5、销售与售后分离
6、配件渠道开放
朱孔源认为,这两点鼓励多种经营形式的出现,经销商可一定程度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建店,售后服务的模式更加多样,同时限制了供应商利用不平等地位垄断原厂配件渠道和价格,让原厂配件在授权与非授权体系中自由流通。
7、限制供应商规定销售数量、压库
郎学红认为,供应商制定销量目标有一定合理性,但必须要贴近市场,考虑到经销商的实际情况。
此外,供应商压库的行为始终存在,且直接影响经销商对厂家的满意度,新《办法》规定不得压库,但也考虑了供应商的利益,双方若达成一致,压库亦合规。
8、限制供应商搭售,允许经销商转售
进一步限定搭售行为。允许经销商转售则是考虑到更加顺应市场规律,同时让更多原厂配件自由流通。
9、鼓励共享型、节约型经济
郎学红认为,在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移动互联迅猛发展,销售渠道下沉三四线及农村市场逐渐迸发生机的背景下,新《办法》提出相应的导向性内容,尽管对此没有具体展开,但指出了发展方向。
10、明示车型数据、售后信息等
郎学红认为,老《办法》的突出问题在于确立汽车供应商的强势地位,导致供应商和经销商关系失衡,导致汽车业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产生矛盾。
在老《办法》中,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新《办法》增加了很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的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我国汽车业从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行业重心已经从建立品牌授权体系到更好地服务消费者,确保充分竞争。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涂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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