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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如何打破汽车售后市场的垄断

2014/5/11 10:51:06 chenhai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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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日,欧洲开始实施的新版汽车行业限制竞争免责法规(以下简称新版BER法规),这是一个汽车经销与服务协议的新法律框架。新版 BER 法规同时也包括覆盖汽车售后市场的重要条款。这一法规旨在汽车销售与服务市场以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市场创造更多竞争。欧洲委员会希望通过此法规来维护车主权益,使其能够自由选择由谁来为他们的车辆进行服务、保养与维修,而且价格可以通过竞争来限制垄断的出现。

   

  新版BER法规解释了独立售后服务商将拥有的新权利与机会,以下将为您一一解读。

   

  备件

   

  定义:独立售后市场最具深远意义的创新之一就是对“原厂备件”的再定义。这一术语的内涵包括:

   

  ●由汽车制造商自己制造的备件;

   

  ● 由独立备件制造商生产的备件,这些备件出售给汽车制造商与以及他们的授权合作伙伴(授权经销商与授权维修店)。汽车制造商或许会要求——在其日常业务运营中也是这么实践的——在这些备件上印上他们的 logo 并通过他们的渠道进行销售;而备件生产商也拥有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或者采用备件生产商的商标,或者是采用“双品牌”的方式);

   

  ●由备件制造商生产(无论他们是否是配套供应商)的备件,在技术要求上与用于新车生产所需的部件完全一样,并且向独立售后市场供应。这种备件显然将只会印上备件制造商的商标。重新定义下的“原厂备件”不再是根据是否是通过汽车制造商的经销系统来定义,而是以部件的质量来定义。只要在技术上能达到要求,那么就可作为“原厂配件”来生产与销售。新定义突破了汽车制造商的标准垄断,为独立售后市场提供了新的市场机遇。

   

  同时,新版 BER 法规还定义了“匹配质量的配件”:必须与新车所使用或曾使用部件的质量标准相匹配,即,至少在结构、制造与功能标准上原厂备件相当(或者有所超出)。

   

  认证要求

   

  在新版BER法规下, 汽车制造商的授权合作伙伴有义务采用质量至少与原零部件匹配或者完全一致,甚至超出的配件产品。为使独立备件经销商更顺畅地向汽车制造商授权合作伙伴销售产品,同时也为了避免汽车制造商可能提出的法律质疑,零部件供应商应根据需求提供其所产零部件的(自身-)质量认证(例如在包装上作出声明,或在公司网站上另行通知)。

   

  对于向独立维修店所销售的配件质量,新版法规并没有要求零部件供应商对其进行正规的认证。然而出于市场营销的原因,以及在独立售后市场推广“原厂配件”和“匹配质量的配件”作为质量标签使用的考虑,建议零部件供应商尽量附上质量认证书。

   

  市场机遇

   

  “原厂备件”的重新定义为零备件供应商、独立配件经销商以及独立维修店开辟了新的市场机遇。所有独立售后市场参与者均应更广泛地采用“原厂备件”和“匹配质量的备件”术语。

   

  独立售后市场参与者通过广告及市场活动方式推广上述质量标签,将成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消费者很可能越来越多地关心车辆维修所使用配件的类别、质量与来源。

   

  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

   

  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有权从独立售后市场采购零部件在新版法规下,新车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不再捆绑在一起,制造商不能要求经销商一定要有修理店。另外,独立维修店可以申请获得多个品牌的授权修理合同,但是必须认真分析其中的利害。因为如果获得了某个固定品牌的授权修理合同,便会成为汽车制造商整个服务系统的一部分,与独立维修店相比可能存在诸多不便。

   

  关于售后备件,需要强调的是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都有权利采购原厂零部件,或从独立备件批发商手中购买同原厂配件质量相当的备件。这样就保证了充足的零部件供应,而且会促进不同供应商之间的质量竞争。而汽车制造商任何限制这种选择权利的行为都被欧盟委员会认为是严重违反新版BER法规。

   

  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强调,如果汽车制造商提供的备件不同于原厂配件质量标准(比如,经济型),那么他无权阻止其授权合作伙伴从独立分销商那里采购类似质量标准的备件。经销商或授权维修店可以要求零部件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

   

  市场机遇

   

  独立的零部件批发商可以向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销售其备件和服务。

   

  独立的零部件批发商可以要求零部件供应商对其向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出售的产品提供质量鉴定证明,明确这些部件是新版 BER 法规所定义的“原厂备件”还是匹配质量的一般备件。零部件供应商一般会答应这一要求,因为这样有利于他们自身产品的销售,而且可以规避汽车制造商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对备件进行认证后,零部件供应商就有了产品质量的证明。如果汽车制造商认为零部件质量有问题,则应该给出证据证明零部件供应商给出的质量标签与新版 BER 法规所定义的不符。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业务中,汽车制造商提供的零部件可能有不同的质量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或者授权维修店就可以而且应该从独立后市场采购与汽车制造商提供的零部件质量相匹配的备件。

   

  备件供应商

   

  备件供应商有权利向独立售后市场供应零部件

   

  在新版 BER 法规下,汽车制造商不可以阻止其配套供应商向独立零部件经销商,或者直接向独立 / 授权的维修店提供产品。但直接向维修店供货在物流方面效率较低。另外,原始配件制造商在向汽车制造商供应用于新车组装的配套产品和其他类零部件 / 服务时,会贴上自身的商标。这对维修市场的有效竞争而言非常重要。因为消费者和维修店只有在看到商标之后才可以确定一个零部件的真正来源。当然,在独立售后市场售出的“原厂备件”和匹配质量的备件都只会贴上备件生产商的商标。

   

  市场机遇

   

  备件供应商有权利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其为原始厂商生产的零部件(当然只能以自身的标识)。因此,由于整车厂限制而导致独立售后市场无法提供的备件就会相应减少。因为备件供应商所面临的合同环境往往对其不利,所以备件分销商应该主动监控独立售后市场,一旦发现由他们供应商生产的某一类部件无法获得,就应该通知供应商,以防止零部件被汽车制造商垄断现象。

   

  配套零部件供应商可以推广他们的品牌,并系统地将自身标识贴在产品上,这样消费者可以清楚地知道这些零部件的真正来源。

   

  保质期内的服务、保养和维修

   

  独立的修理商有机会提供服务

   

  欧盟委员会在其《解释手册》中明确了独立维修店是否可以在车辆保修期内提供日常护理和保修的问题。许多汽车制造商倾向于在法定质保声明只有汽车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可以对车辆提供维修与服务,并且只能采用“原厂备件”,欧盟委员会认为这是很不公平的。

   

  以下情况必须区分清楚:

   

  在保修期内提供的免费客户服务,或是发生的召回事件中,汽车制造商无疑有权利要求其授权合作伙伴使用其提供的“原厂备件”——这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在这类服务中,汽车制造商必须对缺陷的部件进行赔偿,并为客户挽回损失。但是,这必须与保修期内正常的服务、维护和修理区别开来(比如在一次车祸后)。

   

  欧盟委员会明确地指出,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在独立维修店对车辆进行正常的服务或维修后,也不应该失去汽车制造商的保修权。比如,车主在一家独立维修店更换机油后,汽车制造商不能拒绝其对起动机或电动窗的保修要求。但是如果独立维修店维修不当,对车辆造成了损坏的话,那么独立维修店应承担责任。

   

  以上条款仅适用于两年保修期,但是欧盟委员会明确指出,汽车制造商延长的质保和其他合同约定的质保也应该包括在内。当消费者因为在独立维修店进行维修或服务,且没有因此造成损坏,而被汽车制造商拒绝保修的时候,可以联系所在国家的汽车协会,协会将向欧洲汽车后市场经销商联盟 (FIGIEFA) 提供所有的证据。

   

  技术信息的获取

   

  独立服务商的新机会

   

  独立维修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低成本维修服务。但是在过去几年内,这一市场因缺乏获取技术信息与诊断工具的途径,正迅速地被挤压。新版 BER 法规旨在改变这种现状,赋予独立服务者( 包括独立维修店,道路支援服务商,装备工具制造商和独立备件批发商 ) 获取新车技术信息,工具、装备以及培训的权利。其中包括不受限制地获取和使用电子控制与诊断系统,这一点对于经欧盟认可的独立备件批发商来说尤为重要。他们是独立维修市场所需备件的重要提供者。在新版 BER 法规颁布后,他们可以将服务延伸,将可以将备件产品与技术信息一同出售。欧盟采用此法,是为了适应当今汽车服务与维修的现代化需求。

   

  市场机遇

   

  ●独立服务商须得到与授权经销商 / 维修店一样的技术信息。譬如,他们拥有获取所有对于汽车保养、服务和维修必不可少的技术信息的权利。而汽车制造商必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证从 2003年10月1日起,独立服务商可以直接获取技术信息。

   

  ●新版 BER 法规同样赋予独立服务商对用于维修的原始软件升级的权利,即“再编程”的权利。如今,对于经过多项服务与维修后的汽车的启动,“再编程”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这一服务与汽车防盗措施密切相关,但是不能被汽车制造商用来当作封锁技术信息的借口。维修店与汽车制造商应该共同合作来使用,譬如,ISO15764 所描述的那些安全程序,以允许负责任的维修店可以进行“再编程”。

   

  ●获取技术信息的成本必须是“适当的”,譬如,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技术信息必须以这样结构来构建:独立的市场参与者有自由选择权来购买其必要的信息,而不被强迫购买不必要的信息。此外,信息的提供必须通过无歧视,及时的和相称的方式来进行。这其中也包括在成本上对独立服务商的一视同仁。

   

  ●技术信息必须是“有用的”。汽车制造商提供的技术信息不仅必须在理论上站得住脚,而且必须实际中也能够有效使用。

   

  ●独立维修店或许对某一类问题的维修感到棘手,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在汽车制造商网站上找到不同车型的技术信息。目前,在车载诊断指南(98/69/EC)下,权威机构正在研究一个电子版的标准化表格,这将改善技术信息的获取便捷性。

   

  汽车制造商“专属部件”的获取

   

  通过授权汽车经销商与授权维修店

   

  授权汽车经销商与授权维修店必须向独立维修店提供获取所谓“专属部件”的途径。这些部件可能是由汽车制造商独家生产(譬如底盘、发动机组或特定车身部件),或者是汽车制造商拥有有效工业产权的其他部件。通过这一规定,新版 BER 旨在保证独立维修店可以获得所有用于维修的部件,甚至包括独立备件批发商所不能提供的专属部件。而在实践中,汽车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店或许不会拒绝向独立维修店提供汽车制造商的原厂备件。然而,这一规定并没有对专属部件的价格或折扣给出任何建设性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独立维修店都是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专属部件,这削弱了他们的竞争力。因此,通过汽车制造商的授权合作伙伴获得独立备件经销商不能提供的部件,这一方法从经济性的角度通常较难实现。尽可能保证向独立维修店免费提供的部件范围足够大仍然是欧洲汽车后市场经销商联盟(FIGIEFA) 的一个目标。

   

  汽车制造商原厂备件的授权经销合同

   

  1400/2002 规定(EC)将新车的销售渠道与汽车备件、维修及保养服务的销售渠道做了区别定义。因此,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他们可以向他们的合同伙伴,提供下述三项独立服务的任意组合(一个合作伙伴可

   

  以提供三项服务,也可以提供两项或一项):

   

   ●新车经销合同

   

   ●备件经销合同(授权备件经销商)

   

   ●服务、保养及维修合同(授权维修店)

   

  关于汽车制造商原厂备件的授权经销合约,只有可能对定性选择标准做出定义,因为就相应车型的原厂备件而言,在多数情况下汽车制造商拥有的市场份额都超过30%(根据BER1400/2002 的规定,只有在供方在汽车销售、汽车备件销售以及保养等相关的市场份额不超过30%的前提下,限制竞争的免责条款才生效。而由于技术规格原因,从根本上而言,汽车备件市场仅仅是针对某一款车型的市场。因此,其中的竞争也只是发生在能在某一具体车型上使用的备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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