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正文:保司质疑修理厂是“事故黄牛”,拒绝15.4万“包修”,修理厂主张“坏哪赔哪”,定损乱象有解吗?
2025/12/23 17:35:13 流意 原创

一台事故车,修理厂主张“坏哪赔哪”,拒绝推定全损,维修费22万;保司质疑其“低修高赔”,否定第三方鉴定报告,要么全损,要么赔付8万维修……
巨大的落差演变成双方的激烈对抗,行业熟悉的拉锯战再次上演。

图片来自《1818黄金眼》
01、修理厂与保司谈崩了
据《1818黄金眼》报道,车主徐女士因单方全责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她将理赔与维修事宜全权委托给修理厂。
修理厂评估后,主张更换原厂件,维修报价高达22万元,超过了保单约定的20.38万元损失险保额。
为此,修理厂希望与保司协商一个“打包”维修的折扣价,最初提出15.4万元“包修”。
但保司认为,在这个价格下,修理厂“大概率要用副厂件或拆车件”,无法保证原厂维修质量。
修理厂则反驳:如果保司肯按原厂价赔付,他们自然用原厂件;现在是打包维修,成本所限,怎么可能用原厂件?
由于对维修标准和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共同委托了一家评估公司。评估结论是:按照市场流通配件维修,费用约为16.7万元。此时,车辆的出险前实际价值为15.6万元,事故后残值评估为8.46万元。

图片来自《1818黄金眼》
基于此,保司给出了两套方案:
一是按车辆实际价值15.6万元推定全损;
二是维修,按不超过实际重置价值的金额来进行维修,扣除残值后,实际赔付额将低于8万元。
两个方案与修理厂的维修预期相去甚远。修理厂坚决拒绝推定全损,坚持“损失哪个部位,就赔哪个部位”,最终索赔车辆损失、评估费等共计22.6万余元。
根据《A6工作室》的信息,面对诉讼,保司提出了抗辩。
其一,直指原告动机可疑,称修理厂在理赔过程中不配合正常定损流程,剥夺保司法定定损权利,疑似与“黄牛”合作,意图通过诉讼实现“低修高赔”;此前曾有“黄牛”私下联系要求定损18万元未果。
其二,全盘否定对方提供的鉴定报告,质疑其评估方法违反行业规定、鉴定人资质不符、鉴定材料被变动,且所列损失项目与价格严重虚高,认为其不能作为合法定案依据。
02、保司质疑修理厂是“事故黄牛”
在此案中,保司将矛头直接指向修理厂的身份,质疑其通过“买断事故”或“低修高赔”赚取差价,属“保险黄牛”行为。保司指出,该修理厂在其系统内竟代理了多达26笔理赔,涉及金额126万元。
修理厂对此予以否认,坚称自己只是合法受托,协助不熟悉流程的车主处理繁琐的理赔事宜。目前,法院尚未对此案中的“黄牛”指控做出最终裁决。
然而,“事故黄牛”现象在行业内确实存在,并非空穴来风。在更极端的案例中,如浙江绍兴某汽修厂曾被曝出持有200余份车险理赔文书,涉案金额超1500万元。
其典型操作模式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介入,以“免费维修”、“代办理赔”及提供高额维修返点等优厚条件诱使车主转让索赔权;
随后想方设法阻挠保险公司正常定损;最后通过利益关联的评估机构做出高额评估报告,并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赚取差价。
不过,在上述案件中,若抛开“黄牛”的质疑,该修理厂提出的核心诉求“坏哪修哪”,即依据实际损失项目进行赔偿,本身在法律和情理上具有合理性。
南京中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中,一家汽修厂在获取车主理赔权后,委托公估公司评估维修费为5.7万元,维修后找保司索赔,但保司只愿意赔付3.23万元。
于是,修理厂将保司诉至法院,要求后者承担定损金额57000元、鉴定费2850元、拖车费2500元合计6.23万元。
而保司对此提出多项质疑,包括对实际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而汽修厂则以旧件遗失等为由拒绝。
即便如此,最后法院依旧判保司赔偿车辆修复费用47000元、拖车费2500元,共计4.95万元。
03、保司被吐槽是市场最大“黑手”
这起纠纷案,也让保司再次站上风口浪尖。
有观点尖锐指出,保司的辩解有问题,保司只有核损权,没有定损权。
但在现实中,保司定损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事情。虽然《保险法》中强调,修理前车主应当会同保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但车主并不具备专业维修知识,在车辆出现事故后能做的是通知保司,然后全权委托保司去核定。于是,保司开始将定损权收拢。
而保司掌控定损权之后,为降低赔付成本,制定了两个标准:要么修车价格低;要么给保司提供保费。于是,在事故理赔中,保司违规推修、强制定损和配件直供等乱象开始层出不穷。
然而,这又引发了新的矛盾:保司直供的配件以品牌件或再制造件为主,而车主损坏的却是原厂件,这违背了财产保险“损失填平”的基本原则。
而且,若保司认为理赔以实际花费的修理费为准,应在承保时写在保险合同中,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修理标准是以原厂还是副厂,以减少理赔时的争议。
此外,合作与非合作渠道间的定损歧视,也令大量修理厂感到不公。
尤其是涉及到事故车去修理厂还是4S店维修、配件是修还是换,以及配件是原厂还是品牌件的环节,保司本着“降本”原则,凭借“定损大权”,制定自己的规则。
以前大灯为例,能点亮就行,不考虑其照度和配光特性是否符合达标;若后续出现安全隐患或年检问题,则责任转嫁维修厂,但是赔付的金额只有修复的金额,而不是更换新件的金额。
有同行愤慨道:“啥时候保险公司能合理定损,这类诉讼就会大大减少。在保费换送修模式下,保险市场最大的黑手其实是保司自己。”
这最终形成了一个怪圈:保司从车主手中收拢定损权以控制成本,修理厂则试图通过获取理赔权来博弈,双方拉锯战的结果,往往是牺牲了车主的利益。
04、事故车行业乱象有解?
当定损权成为博弈焦点,当维修选择沦为利益筹码,如何打破保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痼疾?
去年,某地中级法院探索性地印发了《车损鉴定规程》,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改革思路。其核心原则是:对于未达到全损标准的车辆,必须待实际维修完成后,方可就赔偿争议提起诉讼。
此规定将维修方案的确认权交予车主,车主可按自身意愿确定维修范围和方式,保险公司在此阶段不参与。
但车主需在诉讼时提交维修发票、配件明细及旧件照片等完整证据。保险公司则有权在诉讼中对维修方案提出质疑,并通过质证及申请司法鉴定来维护权益。
这一探索的价值,在于将定损环节从“事前博弈”转向“事后审查”,通过司法介入解决理赔争端。
然而,这类做法能否彻底根治事故车行业乱象,仍有待时间观察。
截至目前,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尚未公布,其结论或将为行业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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