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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 真实而荒谬的“阴阳大法”:揭秘二手车阴阳合同的伎俩

2019/3/15 11:03:16 黑船来航 原创

近年来的3月15日,汽车行业经常被推到风口浪尖。随着汽车越来越深入到日常生活当中,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被人津津乐道。秉承媒体人的责任与良知,笔者将揭秘,二手车行业中荒谬而神秘的阴阳合同。

前言

近年来的3月15日,汽车行业经常被推到风口浪尖。随着汽车越来越深入到日常生活当中,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被人津津乐道。秉承媒体人的责任与良知,笔者将揭秘,二手车行业中荒谬而神秘的阴阳合同。

合同欺诈,315,二手车,消费陷阱

作者 | 黑船来航

出处 | AC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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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315”。

近年来的3月15日,汽车行业经常被推到风口浪尖。随着汽车越来越深入到日常生活当中,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被人津津乐道。秉承媒体人的责任与良知,笔者将揭秘,二手车行业中荒谬而神秘的阴阳合同。


汽车行业阴阳合同,就是针对购车协议、合同,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版本。一个版本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的版本只能作为交易双方或交易多方的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或不具备完全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关费用或是用以各种形式的欺诈,从而实现不当得利。

阴阳合同不仅违约,而且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否定了阴阳合同的效力。

一辆汽车,两种合同

笔者了解到一个典型案例,车主张伟选中了一辆捷豹2.0高配二手车,最后提车变成了2.0标配,这当中的门道是什么?

张伟告诉笔者,他本想5成贷款购买新款捷豹XFL 2.0T豪华版。但他对标配车型不满意,高配车型又超预算,因此将目标转向相对较新的二手车。

二手车贩李某称:他有办法以全新捷豹XFL 2.0T 风华版的价格,帮张伟搞到“展厅展出车”17款 2.0T 豪华版。活动原价48万,售价32万元。

张伟看到实车,加上李某拿出与4S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让他放下心来。李某随即拿出合同,假装拨打电话,营造出一种车款热销,有其他买家急切订车的意向。张伟见状,立刻签约,合同订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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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描述最为关键的信息为:发动机号码与车架号(这两个号码是汽车的唯一身份证)和厂牌型号(车辆款型的直接体现)

立约后,张伟发现,图中合同并未标注2017款 捷豹XFL2.0T 240PS奢华版、该标称配置的厂牌型号或真实售价32万元等信息,这也为接下来的“阴合同”做足了准备。

李某有一套说辞:购车价写5000块人民币是为了少交保险费和金融手续费(贷款费用)。并以“辛苦费”为由,向张伟再次讨要1000元。

听到李某解释,张伟心存疑虑,在他的坚持下,李某写了一张类似“收条”的凭证,称“一辆车只能一张合同,写收条是为了给你个保证”。张伟当即交付“收条上标注的尾款约30.5万元”,提出了提车的主张。李某以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表示待次日登记完成后,实现交付。

次日,双方完成车辆登记,完成交易后,张伟立即找人检测,却发现所购车辆并非双方约定的2017款 捷豹XFL2.0T 240PS奢华版,而是售价相差近10万的2017款捷豹XFL2.0T 200PS风华版。

张伟找到李某,但是根据双方的购车合同,李某确实完全履行了合同文本内容。至于双方私下的协议,李某显然具有欺诈行为。最终,在多方协调与磋商下,李某方面退还了张伟部分多收款项。

阴阳合同屡见不鲜

诸如此类的案例屡见不鲜。搜狐汽车曾在《让你见识下什么是二手车交易阴阳合同》文章中提到:

王先生在二手车行买了一辆凯迪拉克SRX。当时合同上写的是SRX豪华型四驱,检测后发现,原来是一辆精英型二驱。

据王先生提供的合同显示,上面的厂牌型号确实写着凯迪拉克SRX豪华型,并附有机动车号,上面还有二手车行业务员的签名,并印有二手车行的公章。

业务员称,王先生提供合同不实,真正的合同上并没有“豪华型”这三个字,两张合同上的转让价格也不一样。

比较业务员与王先生的两份不同的合同,差别就在于有无“豪华型”三个字以及转让价格。业务员提供的这份合同上的转让价格为33.5万元,而王先生提供给记者的合同上面的转让价格为37.9万元。

而其中4.4万元的差价,正是阴阳合同操作下的不当得利。

不靠谱的“经纪人”,不负责的“管理人”

二手车交易明面合规,私下暗流涌动。阴阳合同与口头约定仿佛交易陷阱,一步步透支消费者对于行业的信任,且逐渐成为二手车商、二手车经纪人的重要收入来源。主要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

1、“熟人经济”主导的交易模式

历史文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国人往往更愿意接受“朋友推荐与熟人介绍”的销售模式。这种销售行为以“感情”作为信用基础,以“社会关系”作为销售纽带,从而淡化了合同的约束力。出了事情,又不愿意“撕破脸皮”对簿公堂,被侵害方的维权继而受到“面子”的羁绊。

2、部分二手车行业个人从业者与小型车商职业素质偏低

在二手车市场,剃着光头,挂着金项链风格的“社会人”比比皆是。他们正是构成二手车行业的部分基层经纪人的缩影。从立约到成交,普遍存在契约意识淡薄,交易行为野蛮的问题。通常的,合同仅仅作为表面形式,而真正起到约束作用的是以暴利行业起家人群普遍信奉的“名气”与“道义”。丧失了约束力的合同就会被另一种形式的“合同”取代,阴阳合同自然孕育而生。

双方从初步接洽到达成合作,是以“够意思”与“对脾气”作为信用基础。在文化程度偏低与法律意识淡薄的双重作用下,书面合同只剩形式意义。有的合同,甚至连《合同法》中的形式意义都难以体现。立约谈判过程中,分析车辆情况与沟通交易细则的正常商业行为在他们看来,多数是“不哥们”、“不信任”的表现。本可以规范进行的交易行为继而难以实现。

3、汽车交易场所准入制度过于宽松

走访调查中,一些二手车市场的管理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只扮演了“包租公”的角色,基本所有纠纷都需要通过商户或者客户的“自我救助”得以解决。市场管理者似乎特别害怕“麻烦”,反正“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怎么经营是商户的行为,把自己的管理责任撇的一干二净。没有纠纷及时响应机制,私下交易行为普遍存在,阴阳合同自然得以野蛮生长。

4、贪小便宜吃大亏

俄国著名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曾说过:“我要求别人诚实,我自己就得诚实。”

对于购车者而言,不贪便宜,不轻信明显与市场不符的价格,是防范阴阳合同的关键因素。阴阳合同的目的,就是购车人为了降低成本、减少费用的手段。看似聪明的成本压缩,到头来丧失了主权利保障。

二手车阴阳合同在诉讼方面的表现往往是周期性长,事实认定困难,法院裁判之后,执行起来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自律与监管齐头并进,阴阳合同无处生长

看过甚至经历过二手车市场中的种种乱象,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先小人后君子,熟人也别轻易信

正如前文所述,熟人介绍是二手车商获客的重要途径。既然都是熟人,在谈判过程中,理应更加方便对于交易细节进行深度探讨。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尽可能选择社会口碑较好的车商、汽车交易市场、互联网汽车交易平台,良好的口碑背后一定有着相对规范的纠纷处理机制。车主不仅需要物有所值的汽车,也应得到基本交易权利的保障。

阴阳合同的本质在于以信息不对称为手段,逃避应缴交易费用为目的的欺诈行为。不贪便宜不吃亏,不要为了蝇头小利,丧失了基本权利。

2、二手车经纪人应提升自身职业素质

如果说阴阳合同的产生根本原因在于减少购车花销,那基本原因是对于法律规定的漠视。二手车经纪人应当具备契约精神,摒弃“豪爽”与“霸气”的交易习惯。以合同作为商业行为的依据,规范盈利模式。那么阴阳合同自然就能淡出“汽车人”的视野。

3、汽车交易场所应由“包租公”变为“管理者”

走访中,部分汽车交易场所依然布局混乱,“小旅馆”、“小网吧”、“小洗浴”与汽车商户相互穿插。为市场引进配套设施,笔者认为无可厚非。汽车交易场所负责人能否辟出一个区域让配套服务统一化,先从表面规范整体市场商户布局。

其次,对于车商建立一定的信用机制,把客户反应差的、客户投诉多的商户加入“黑名单”为广大车主做好前期的“交易预警”。完善退出机制,驱逐这些屡教不改的“黑名单”们,而不仅仅是赶走那些经营不善而交不起房租的“落魄户”。

同时,与有关部门联动,加强基础购车政策教育,培养商客两方的法律意识。做到每一笔交易“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把阴阳合同扼杀在摇篮阶段。最终实现从“包租公”到管理者的蜕变。

4、监管部门加强政策落实与政策宣传

二手车交易中价格评估是很重要的环节。虽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作为理论指导。但此标准的专业性不强,实践难度较大。日常交易中心往往难以参考。

交易体量,交易规模较大的二手车市场应派驻长期的驻点监管机构。让产生纠纷的买卖双方,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具有权威性的解决方案。

二手车是汽车再利用的江湖,汽车生命周期的再生环节。笔者怀着“行业兴衰为己任”的态度,以曾经行业从业者的角度进行思考与反省。我们能否做到“真诚拥抱客户”,能否成为潜在车主的引导者与领路人?荒诞与野蛮的交易方式永远与时代的主旋律是背道而驰。越来越正规的交易环境与越来越广泛的信息获取途径,终有一天将会彻底消除二手车商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害人害己”的阴阳合同自然不攻自破。

“阴阳合同”与主流交易行为恰如平行世界的两条线,永远不会有交集。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让你见识下什么是二手车交易阴阳合同》搜狐汽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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