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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毅沉:4S店销售和售后垄断模式将松动

2014/8/19 9:59:44 chenhaisheng

W020130815376875723333 但在呼吁修改完善这项办法的背后,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长期失衡的关系,可能仍然需要行业法规与反垄断法共同找到利益契合点,才能实现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基础上的多方共赢。 业内一致认为,对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垄断行为的高额罚款并非最终目的,汽车经销和售后垄断问题的根源,在于被诟病多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但在呼吁修改完善这项办法的背后,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长期失衡的关系,可能仍然需要行业法规与反垄断法共同找到利益契合点,才能实现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基础上的多方共赢。 8月1日,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形市场分会副理事长苏晖对记者说,这意味着未来国内中小经销商无需从总经销商处进货,也无需获得厂家授权,这实际上是打响了破除垄断的第一枪。 2005年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联合制订,对汽车经销商的设立、分布、销售及售后服务进行全面整合,4S店模式据此成为我国汽车经销的主导模式。该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凡得不到汽车供应商的授权均不得销售相应品牌的汽车;经销商只能根据汽车供应商的授权从事相应的经销活动。 汽车流通领域专家贾新光表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间接强化了国内汽车售后维修与配件供应的垄断,因此只有修改完善这一规则,才能从根源上避免车企垄断生产、销售、定价、维修保养等几乎所有价格环节。 然而苏晖表示,尽管工商总局发布了新规,但车企对于经销商仍是强势的。“根据这项新政策,虽然经销商以后可以不卖单一品牌汽车,但如果车企不向你提供产品也是白搭,这一措施是积极信号,但病根仍在。”苏晖说。 然而,要想去除病根,面临着多个部委间修订法规的协调难题。北京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曹学军在今年4月曾表示,目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反垄断法》存在矛盾,前者只是一个法规,而后者是法律,两者从层次上看是不一样的。反垄断调查是促进修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一个好机会,在近期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执法后,相关部门应提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要遵循上位法的司法建议。 与此同时,从欧美的经验看,汽车行业技术高度集中、安全要求极高的特点,也使得国内汽车经销与售后市场,在理顺法律法规关系当中面临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汽车产业本身仍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其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仍存在很多需要专业法规管理或规范的地方,设立一定的门槛不仅有其合理性,同时在欧美也是现实存在的。“办法有非常不合理的一面,但也有其好的一面,关键是要同时符合反垄断规则和中国汽车市场现状。”一位参与反垄断调查的专家表示,“此前中国汽车销售与维修市场曾经乱象层出不穷,当时办法出台曾是一件好事,但现在则是要与时俱进。” 据了解,在欧盟国家,虽然有相当于反垄断法的《欧盟竞争法》,但因汽车行业相关豁免条例的存在,汽车销售业的一些“垄断行为”可以免责;而美国也有《联邦汽车经销商特许法》,看似与反垄断法有冲突,但其实质是限定一定技术和安全门槛的汽车销售特别法。因此有专家提出,对汽车经销和售后环节的反垄断,要找到行业标准门槛性法规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利益契合点,既不能让车企垄断中牟取暴利,也不能为了完全放开销售与零部件供应,而出现降低质量标准损害消费者的行为。 (文章来源:网易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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